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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時期鄉鎮政法工作調研報告1
社區矯正是與監獄刑罰執行對應的一種非監禁刑罰執行方式,是指將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置于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和志愿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有關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
司法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的《社區矯正實施辦法》中明確,社區矯正工作主要由司法行政部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協調配合,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全面對社區矯正人員進行監督管理、教育矯正、幫困扶助的工作機制。實施社區矯正符合國際行刑制度的發展趨勢,具有行刑成本低的優勢,有利于增進罪犯和社會的聯系,有助于加強社會主義法制教育,增強公民的遵紀守法意識。
但是當前基層司法所在社區矯正工作面臨著一些困境,應該探尋突破困境的出路,才能更好地推動我縣社區矯正工作順利開展。
一、我縣社區矯正工作基本情況
我縣從20xx年首先在xx鎮和xx鎮啟動社區矯正工作試點,20xx年社區矯正工作全面鋪開,近年來,司法局及鄉鎮司法所認真履行職責,在各級黨委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相關部門的積級配合和社會力量的大力支持下,圍繞加強社會管理創新、構建和諧美麗xx這一主線,高度重視基層社區矯正工作,落實各項措施和工作制度,認真管理好社區服刑人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我縣轄XX個鄉鎮、X個墾殖場和X個行政村,X個居委會。20xx年社區矯正工作開展以來,全縣累計接收社區矯正對象X人,依法解除社區矯正X人,在冊社區矯正對象X人。其中:管制X人、緩刑X、假釋X人、暫予監外執行X人、剝奪政治權利X人。社區矯正對象具有城鎮戶口X人、農業戶口X人,男性X人,女性X人,農村社區矯正對象占總數的X%。年齡分布為XX歲以下X人、XX至XX歲X人、XX至XX歲X人、XX至XX歲X人,XX歲以上X人。依數據分析,我縣社區矯正對象多為農村戶籍的男性青壯年,被判刑罰主要為緩刑,主要集中在我縣北邊鄉鎮。
二、司法所在社區矯正工作中承擔的職責。
司法所作為我國司法行政系統最基層的職能工作部門,作為縣區司法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派出機構,承擔著面向基層社會和廣大人民群眾提供法律保障、法律服務、法制宣傳教育等項重要任務,同時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參與重大疑難民間糾紛調解工作,組織開展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人員的過渡性安置和幫教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代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處理民間糾紛。
從20xx年起,xx縣開始實行社區矯正工作以來,鄉鎮司法所的職能有所增加。在《社區矯正實施辦法》中明確指出,基層司法所要做好社區矯正日常工作,接收組織宣告社區矯正人員,確定社區矯正小組,制定矯正方案,建立社區矯正工作檔案。在社區矯正實施過程中,司法所要監督社區矯正人員的定期報告,采取實地檢查、通訊聯絡、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時掌握社區矯正人員的活動情況;重點時段、重大活動期間或者遇有特殊情況,可以根據需要要求社區矯正人員到辦公場所報告、說明情況;定期到社區矯正人員家庭、所在單位、就讀學校和居住社區進行了解、核實社區矯正人員的思想動態和現實表現等情況;發現社區矯正人員脫離監管的及時向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告;對社區矯正人員X日以內的外出審批;組織日常教育學習活動和社區服務;開展有針對性的個別教育和心理輔導;對社區矯正人員進行考核并實施分類管理等。在期滿解除矯正時,司法所要對社區矯正人員作出書面鑒定,提出安置幫教建議;組織解除社區矯正宣告;向社區矯正人員告知幫教有關規定,與安置幫教部門做好交接等。此外,司法所經縣級司法行政部門授權,在一定范圍內參與社會調查評估等。
三、鄉鎮司法所社區矯正工作中面臨的困境
(一)有責無權是基層司法所在社區矯正工作中面臨的首要問題。根據“兩高兩部”《通知》的規定:司法行政機關要牽頭組織有關單位和社區基層組織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組織協調對社區服刑人員的教育改造和幫助工作。街道、鄉鎮司法所要具體承擔社區矯正的日常管理工作。而我國的《刑罰》第XX條和《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管制、拘役、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五類社區服刑罪犯由公安機關進行監督管理。現行刑事法律與《通知》規定的沖突,直接導致了社區矯正的刑罰執行主體與工作主體的分離。這種分離的狀態又使得公安機關與司法行政機關在社區矯正工作中的權責模糊不清。模糊的職權規定使得我們在社區矯正試點工作中的公安機關與司法行政機關的權責很難界定。權責的錯位又使得司法行政機關在社區矯正的具體執行當中的角色非常尷尬,這樣成倍的增長了司法行政機關從事社區矯正工作的行政成本,也大大的降低了社區矯正工作的效率。司法機關即社區矯正機關應當對社區矯正人員進行嚴格的監督,并對其進行矯正教育。這種矯正教育是強制性的,但是這種強制性必須要以相應的法律和強制措施作為后盾。作為社區矯正人員從事社區矯正工作,對社區矯正人員的管教往往只能使用說服教育,這也就必然導致社區矯正人員對被矯正人員實施的矯正教育缺乏權威性,也就有可能使社區矯正工作流于形式。當前我國的各種法律法規規定了司法機關的社區矯正的職責、權限和社區矯正人員的權利、義務以及應當遵守的紀律,但是又沒有明確規定社區矯正人員不履行義務、不遵守紀律是否可以實施強制措施、可以使用何種強制措施以及采取強制措施的程度。例如被判處管制和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盡管其可能經常嚴重違反紀律甚至實施違法行為,但是只要其不故意犯罪,社區矯正機關所能采取的辦法只能是批評教育,很難產生教育和管理的`效果。又例如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打著外出治病的旗號,不經監督機關的同意,擅自離開居住地,社區矯正機關針對這種情況能采取的強制措施也僅僅只能是警告,只要其不實施故意犯罪,矯正機關也就很難要求監獄機關將其收監。有責無權使得社區矯正工作在實際操作中面臨種種尷尬。
(二)人員不穩、專業不強是困擾基層司法所社區矯正工作的重要問題。
1、職能增加,配置不變。從20xx年前后看,我縣XX個鄉鎮司法所新增社區矯正要作職能,但人員配置上依舊延用了老配置,一般都是X到X名工作人員。司法所工作人員是具體承擔矯正工作的主要力量,X—X名司法所工作人員,他們承擔著轄區社區矯正、安置幫教、普法宣傳、人民調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九項工作職能,工作強度大,使得他們真正用于社區矯正的精力和時間較少。如20xx年長平司法所包括所長在內X人,東源司法所包括所長僅X人,桐木司法所X人,雞冠山司法所X人,最多的xx鎮司法所X人。社區矯正職能增加,但是近幾年人員數量一直沒有太大變化。所以我縣XX個鄉鎮司法所中沒有一個司法所設專門負責社區矯正工作的人員。對比我縣各鄉鎮司法所人員數量和鄉鎮司法所的職能,我縣鄉鎮司法所確實力量薄弱。
2、人員變動頻繁,業務時常生疏。社區矯正工作對工作人員的要求更高,網絡信息化的要求更高更強。按照《江西省司法所規范化建設標準》規定,所長的任免由縣(市、區)司法局協助組織部門按干部管理權限辦理,新任司法所工作人員必須經過縣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的X個月以上的初任培訓,方能持證上崗。但是每年各鄉鎮司法所人員變動頻繁均未按照此標準操作,造成新進入司法所的人員業務不夠熟練,每年都要對分管社區矯正工作的人員進行業務培訓,這樣耗時耗力又耗錢。比如,社區矯正工作開展三年來,長平、東源、雞冠山、xx鎮等鄉鎮負責社區矯正工作的人員三年都有所變動。而專職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我縣鄉鎮還沒有。
3、社區矯正工作要求高,專業隊伍人員少,任務重。社區矯正工作自從我縣司法局對社區矯正人員采用gprs衛星定位后,特別是隨著我縣社區矯正監管中心的信息網絡平臺的建立,人員監管、檔案管理、信息平臺的運用等都采用無紙化辦公,這樣對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信息化、網絡化的要求更高,心理素質要求更強,但是目前為止,我縣XX個鄉鎮司法所中沒有一個司法所設立專門而長期負責社區矯正工作的人員。司法所的社區矯正工作細,任務重,壓力大,如xx鎮司法所在冊的社區矯正人員XX人,要對XX個社區矯正人員監管到位,矯正到位,沒有專門負責社區矯正工作的人是很難做到。另外按照《江西省司法所規范化建設標準》規定,司法所工作人員法律大專以上的占XX%,但是我縣XX個鄉鎮司法所沒有一個達到此標準,離社區矯正工作需具備的法學、心理學、社會學和教育學等全方位的人才需要更是相差甚遠。
4、志愿者參與積極性不高。社區矯正志愿是社區矯正工作中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他們可以為幫助社區服刑人員重返社會起到重要的作用。但目前群眾參與志愿者活動的意識還較為淡薄,自愿來做社區矯正志愿者的人數很少。因而我縣的矯正力量單薄,矯正效果難突出。
(三)經費短缺是制約基層司法所社區矯正工作發展的瓶頸。
按照上級要求,對每個社區矯正人員的投入經費每年需達XXXX元/人,而縣財政對社區矯正經費預算為X萬/年,按我縣去年在冊社區矯正人員來算,社區矯正的經費缺口達XX余萬元。投入過少,保障不力,致使社區矯正工作陷入困境。
(四)人員分散、地域廣闊也是基層社區矯正工作的困擾之一。社區矯正監管工作也受地域因素制約。由于我縣農村地區社區矯正對象數量大,目前在冊的農村社區矯正人員XXX人,占總數的XX%。由于很多鄉鎮村與村之間的距離較遠,龐大的地域面積,加上社區矯正對象居住分散,流動性較大,都給社區矯正對象的管理工作帶來了很大的難度。因而我縣所有鄉鎮X到X人的司法所是很難做好農村社區矯正人員的矯正工作的。
四、幾點建議:
1、社區矯正本質上屬于刑法執行活動,為了體現這項工作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有利于社區矯正工作的開展,加強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管理、監督,建議把社區矯正執法人員納入警察編制和制定統一的著裝制式。
2、擴大經費投入。縣財政應針對社區矯正工作的新情況,按照上級要求,統籌謀劃、適當傾斜,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逐步改善司法所的交通工具、辦公設施和經費投入,為其開展好社區矯正工作提供必需的經費保證;
3、充實工作隊伍。加強人力配備。要按照依法承擔社區矯正工作對司法行政機關的新要求,科學、合理地解決司法行政機關的專項編制、人力補充和職責設定等問題,有針對性的利用每年的公務員考試,大學生村官考試、事業單位招考等方式,招錄一批法學、教育學,心理學的專業人才充實到這個隊伍中來。強化隊伍建設,建立一支職業化、專業化的高素質的社區矯正隊伍,為其開展社區矯正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保障。
4、提高隊伍素質。有針對性對組織隊伍培訓,吸取他人別地的經驗,提高社區矯正工作素質,減少人員流動,穩定矯正工作隊伍。
5、加強配合協作。社區矯正工作是涉及千家萬戶、事關國泰民安的大事,單靠司法行政機關“單打獨斗”收效甚微。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監獄及其管理機關、看守所等相關職能部門一定要顧全大局、鼎立協作,在各司其職中加強配合,克服司法行政機關孤軍作戰的被動局面。
6、加大宣傳力度。發揮電視、廣播、報紙等媒介的作用,面向廣大干部群眾宣傳什么是社區矯正、社區矯正的性質和內容、社區矯正的執行方式等內容,從而讓全社會都知曉和關注社區矯正,不斷擴大社會影響面,爭取社會各界的認同和支持。
新時期鄉鎮政法工作調研報告2
近年來,各級司法行政機關以社會管理創新為契機,抓住中央高度重視“兩所一庭”建設這一歷史機遇,抓基層、打基礎,司法所建設取得了顯著成績,基層司法行政工作格局發生了根本性變化,有力地推動了基層司法行政各項工作的開展,但是制約基層司法行政發展的關鍵因素并沒有得到根本性解決,這已成為基層司法行政發展的“瓶頸”。作為基層司法行政工作人員,筆者擬從制約基層司法行政發展的突出問題幾談點粗淺看法。
一、存在問題及原因
(一)司法所日益突顯的的重要性與尷尬的社會地位不相適應
司法所是構建基層和諧的重要力量,對基層政權建設、民主法制建設、維護社會穩定起著基礎性、先導性和服務性作用,具有潛移默化、厚積薄發的“治本”功能,但卻長期得不到各層面的認可,造成這種結果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司法行政職能被邊緣化。司法行政工作是政法戰線的“幕后”工作者,短期內很難體現出明顯的工作成效,這與公檢法三家“立桿見影”工作性質截然不同,大多數人認為公安工作是“硬”的,法檢工作是“實”的,司法行政工作是“虛”的,認知觀念的落后,造成司法行政職能得不到應有的重視,更難說如何理解與支持司法行政工作了。
2、司法所工作職能較弱。司法所與政法其他成員單位相比自身職能較弱,除社區矯正工作外,其它各項工作的工作和責任主體都是鄉鎮政府,司法所在各項工作中只是起到“指導”、“協調”、“參與”作用。其中人民調解、法制宣傳教育等工作都具有長期性,短期內看不到效果,更不具備強制性的特點,加之上級部門的指導性和規范性文件少,可操作性差,致使司法所給人一種工作務虛多、成績少的錯覺。
3、司法所自身定位迷失。司法所做為縣區司法局的派出機構,實行“鄉鎮和縣局雙重領導,以司法局管理為主的管理模式”。很多司法所片面追求“有為有位”,過于注重遵守和服從鄉鎮黨委政府的管理,工作人員大多還身兼鄉鎮多個職務,如綜治辦副主任、信訪辦副主任等,把過多的精力投入到與本職工作無關的鄉鎮工作中,顧此失彼荒了自己的“責任田”,嚴重影響了司法所業務工作的扎實開展,制約了司法行政職能的充分發揮。
(二)基層司法行政干部隊伍建設與司法所新時期的發展要求不相適應
從總體上看,司法行政隊伍的主流是好的,是一支特別能戰斗、特別能吃苦、特別能奉獻的隊伍,為穩固基層政權,維護社會穩定做出了積極貢獻。但是,由于歷史的和現實的原因,我們這支隊伍也存在著一些迫切需要解決的突出問題,歸納起來,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司法所人員編制緊缺。近年來,基層司法所基礎設施建設取得一些成效,但是人員編制仍舊十分緊缺,至今普遍達不到司法部鄉鄉建所和每所最少應有X人的建所標準,多數掛牌的司法所多為X人所或由鄉鎮工作人員兼職。現行機制難以滿足新時期司法所發展的客觀需求,人手不足的突出問題嚴重制約了基層司法行政各項工作的開展。目前,司法所工作人員擔負九項職能,雖然基中不少工作司法所只是參與部門之一,但在實際操作中往往只有司法所“一個人在戰斗”,如普法、人民調解、安置幫教等工作,做為工作和責任主體的鄉鎮政府,實際上最多也只是發文時掛個名,開會時來個人,事后基本不干事。司法所除了承擔九項職能,還要完成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繁雜的鄉鎮工作進一步擠壓了司法所工作人員的時間和精力,嚴重影響和制約了基層司法行政職能作用的有效發揮。“一個人在戰斗”的司法所兩頭都要顧及,但因工作紛繁復雜、千頭萬緒難免顧此失彼,縣局和鄉鎮兩頭都得罪的情況時有發生,忙的三頭六臂卻時常處于雙方都不理解的尷尬境地。
2、司法所隊伍有待加強。司法所隊伍能力素質整體不高,影響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司法所隊伍要么“半路出家”,雖有豐富的基層工作經驗,但是缺乏相應的專業法律知識,缺乏創造性和開拓進取精神,難以推動工作的深入發展;要么就是才招錄進入隊伍的新人,雖有專業知識但缺乏基層實戰經驗,造成工作被動難以打開局面的情況長期得不到解決;同時,司法所的業務培訓和用人機制不盡完善,與新形勢下司法所承擔的職能任務不相適應。優化人員結構,提高隊伍整體素質成為新時期司法行政工作迫在眉睫的內在需要。
3、司法所考核機制滯后。由于司法所工作在鄉鎮、司法局對基層司法所的管理鞭長莫及,只能將日常管理工作委托給鄉鎮。而鄉鎮部分領導對司法行政工作認識存在誤區,認為司法所業務開展并不重要,對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視程度上遠不如派出所和國土所等部門。加之我國改革現在進入深水區,基層各類矛盾糾紛凸顯,維穩壓力很大,鄉鎮迫于基層人手不足的情況,便讓司法所承擔了許多與本職業務無關的工作;而基層司法所受制于工作經費的匱乏,加之對“有為有位”存在認識上誤區,造成工作重心向鄉鎮工作傾斜,把與本職無關的工作當做主業,而本應認真開展的本職工作卻成了應付差事的副業。對于‘不務正業“的司法所只靠定期或不定期下鄉指導和每月召開工作例會是很難發現其存在的問題的,客觀上造成局機關無法及時全面掌控基層的具體工作情況。從目前來看,基層單位績效管理雖都實現了目標管理和具體的量化標準,但執行監督和督導機制并不完善,考核結果沒有得到很好的運用,年終考核名次也沒有起到獎勤罰懶的作用。對基層司法所管理上的缺位,使基層司法行政的總體效能不能得到充分發揮。
(三)司法所匱乏的經費保障體系與新形勢下的日趨加重的工作職能不相適應
基層司法所自開展規范化創建以來,受到了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在軟硬件建設上取得了明顯的實效,司法所的經費保障和以前相比,有不同程度的改觀。但因司法所工作經費并沒有納入縣級財政預算,經費保障采取縣司法局定額包干,不足部分由司法所向所屬鄉鎮臨時申請經費的方式來解決,司法所經費保障并未形成長效機制。由于各鄉鎮司法所受重視程度不同以及各鄉鎮經濟發展存在差距等因素,司法所工作經費的保障與新形勢下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要求存在一定缺口。近年來,司法所又新增加了社區矯正、大調解等工作職能,工作經費缺口進一步增大,這個問題一直影響著司法所職能的發揮,困擾著司法所能否持續、穩定、深入、高效地開展基層司法行政工作。司法所的業務經費投入不足,制約了司法所工作的整體發展,是當前需要重視并切實加以解決的現實問題。
二、工作措施及建議:
(一)加大工作宣傳力度,從不同角度展示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特色和亮點,擴大社會知名度
1、在轉變社會對基層司法行政固化觀念上下功夫。一是讓各級黨政領導看到司法行政部門工作的重要性,看到司法行政部門在維護基層穩定,保障經濟社會和諧發展中基礎性、先導性和服務性作用,轉變他們對基層司法行政工作重視不夠,支持力度不大的被動局面,使他們重視和支持基層司法行政工作,千方百計想辦法改善司法行政機構和工作人員的發展環境。二是改變本系統同志對本職工作的片面認識,要讓大家看到本系統工作的重大意義,增強自信心和自豪感,同時要下定決心以自身的.作為爭取更好的地位,增強干事業的源動力。
2、不斷拓展基層司法行政工作,進一步發揮職能作用。要緊緊圍繞黨委政府中心工作履行職責,服務經濟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緊緊圍繞群眾法律需求開展工作,及時為人民群眾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緊緊圍繞形勢發展需要開展工作,使基層司法行政工作更好地適應新形勢下的發展變化。
3、要正確處理“為”與“位”的關系。要認清當前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大環境下司法所的工作職能以及司法所在解決人民內部矛盾中所具備的獨特優勢。牢固樹立立足本職崗位,以為求位的作為意識,發揮職能作用,充分體現司法所在維護基層穩定,促進社會發展的特殊作用,積極爭取當地黨委政府的肯定,贏得廣大人民群眾的信任和擁護,不斷提升司法所的地位。
(二)加強基層隊伍建設,適應新時期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發展的根本需求
1、加強司法所隊伍建設。全面加強司法所建設,切實鞏固“一鄉一所”的司法所設置格局。要進一步充實司法所工作力量,用好中央下達的政法專項編制,繼續采取爭取地方編制、購買公益崗位等行之有效的做法,進一步加強司法所力量;人員配置要向基層傾斜,避免“頭重腳輕”狀況的出現。要打破“一人所”瓶頸,充分利用司法所現有人員編制,打破人員編制、行政地域限制,試行“中心所”工作模式。在處理重大疑難糾紛等工作中,實行中心所聯動機制,由過去“一人敲鑼”向“眾人打鼓”轉變,充分發揮集群作戰的優勢。要加強領導班子隊伍建設,增強領導班子的凝聚力、戰斗力。班子是隊伍建設的核心,要在隊伍建設中堅持“抓班子、帶隊伍、促發展”的工作思路,配強各級司法行政機關領導班子隊伍,充分發揮班子在隊伍建設中的領導核心作用。
2、把好人員準入關。要注重年輕化、知識化,切實解決人員老化和專業人才缺乏的問題,通過公開招錄或者選調的形式,將具有法律本科專業知識的人才錄入司法行政隊伍,輸入“新鮮血液”,解決人員老化、青黃不接的問題。建立完善工作人員培訓的長效機制,結合工作需要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培訓,通過宗旨意識教育、素質能力教育、法律知識教育等,不斷提高隊伍的政治和業務素質。打造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的基層工作隊伍。從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多關心和愛護工作在一線的基層工作人員,幫助他們解決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難,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要建立健全良好的選人用人機制,使基層工作人員有盼頭、有奔頭,讓優秀的人才脫穎而出,真正形成能者上、平者讓、庸者下的用人機制。
3、完善績效考核體系。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建立內部制度化管理和社會輿論監督相結合,廣泛聽取群眾意見和呼聲,及時采納合理化建議,并將群眾的滿意度納入工作考核。考核工作要注重實績、客觀公正,要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獎懲機制,避免照顧性和輪流性的獎勵以及形式性懲罰的情況出現,要用好考核結果,以考核結果為依據開展司法所長輪崗交流,要把工作踏實,作風優良的干部交流到工作條件較好的基層所任職,讓作風飄浮、成績低劣的干部去條件艱苦的環境接受鍛煉。通過客觀、公正的考核獎懲機制,激發司法所工作活力。引導全局形成能者上,庸者下,人人爭先的濃厚競爭氛圍,激發干部的工作熱情,帶動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健康發展。
(三)加大基層司法行政經費保障力度,助推司法所工作有序開展
要牢固樹立基層穩則全局穩,基層活則全局活,基層強則全局興的意識,切實做到經費保障向基層傾斜。司法局在持續增加司法所公用經費的同時,要加強與鄉鎮黨委政府的聯系,積極為基層司法所爭取和協調充足的工作經費,形成經費保障長效機制,確保司法所工作的正常開展。統籌兼顧,因地制宜,最終將司法所的公用經費、專項經費、業務經費等納入財政預算,并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做相應調整,形成切實有效的長效保障機制。同時,司法行政機關自身也應加強資金監管,做到規范、安全、有效使用每一筆經費,為基層司法行政事業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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