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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調查報告模板及范文 案件調查報告

以下是有關于案件調查報告的相關內容,歡迎大家閱讀!案件調查報告

案件調查報告1

  一、什么是案件調查報告

  案件調查報告是各級紀律檢查機關、各級行政監察機關在行使其職權對違犯黨紀、政紀的案件進行案件調查的文字記載,是對某些問題的事實真相進行客觀分析的書面表述,是對有關責任者是否應負責任以及負責任問題的初步回答。

  構成案件調查報告有三要素:

  1.案件

  首先應明確,案件調查報告是緊緊圍繞立案調查的問題而形成的,沒有“案件”,就沒有案件調查報告。從另一角度來說,案件調查報告不是一般意義上的調查研究報告,二者反映的同容、對象,所采用的結構、表達方式均有不同,因此在寫作方面有不同的要求,二者不能相互混同。

  2.調查

  調查,顧名思義應是對某一內容的深入了解、具體分析和認真查核,它不是對某一內容的簡單詢訪、隨筆漫記,它應是對某一問題的充分調查了解的基礎上,對問題進行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的綜合分析。它不是對某一內容的機械地翻版,應該是對某一問題辨別真偽、判斷曲直過程的客觀反映。也就是說,案件調查報告應當反映出“調查”的過程。

  3.報告

  案件調查報告屬于“報告”類文體,它不是“總結”、“請示”、“通報”,有自身的寫作要求。從寫作的角度來看,案件調查報告必須有自身的特點,體現出“報告”的內容來。案件調查報告,不僅要有對案情的客觀陳述,還要有調查人員對所調查問題的性質的認識、對有關人員的責任的分析、對責任人的處分、處理意見等。將這些內容一并提出,供領導和有關部門分析、決定問題時參考。

  二、案件調查報告的分類

  從實際工作的情況來看,紀檢監察機關的案件調查報告主要根據所反映的內容和用途的不同而分為兩大類:

  一是以某一情況或問題的綜合性調查報告。這一類調查報告不是圍繞某一個具體案件來形成的,它是集中反映某一類案件的共同特點,重點反映問題的整體概貌。

  例如:《關于糧食系統利用家糧食儲備政策違法亂紀問題的調查報告》/《關于某某地區黨政領導干部亂建私房問題的調查報告》 二是對某一具體案件的調查報告。這一類調查報告就是要圍繞某一問題的具體經過,包括細節、證人證據等都要有明確的交待。 例如:《關于某某某同志違反規定購買股票問題的調查報告》 《關于原海南省政府副秘書長李善有誣陷他人、腐化墮落和經濟犯罪問題的調查報告》

  這兩類案件調查報告由于反映的內容和用途有不同,在寫法上也有所區別。紀監察機關的案件調查報告大多是具體案件的調查報告。

  具體案件的調查報告所反映的對象是“個體”的,內容多是某個具體人的一個或幾個問題,涉及的地區和部門也只是同具體案件有關的。

  具體案件的調查報告所得出的結論是要說明某個具體的人,在什么問題上是否有責任以及應負何種責任的問題。

  具體案件的調查報告因需反映某一問題的具體情節和經過,需明確某人的具體責任,因此,更多地使用那些具體化的材料。

  具體案件的調查報告多使用記敘性的語言,來陳述事件的經過和結果。

  三、案件調查報告的結構及寫法

  案件調查報告主要由四部分組成:標題、開頭、正文、結尾。

  (一)標題

  標題是案件調查報告的有機組成部分,它是全文的“眉目”,通過它可以起到“傳神”的作用。案件調查報告的標題要求把調查的中心問題告訴“讀者”,應當鮮明地反映出問題的性質,明確表達“作者”的態度。

  案件調查報告的標題不能籠統地寫成“調查報告”,以文種代替標題。

  從表現形式看,案件調查報告的標題分單標題和雙標題兩種。 單標題即只有一個正標題。例如:《關于某某市少數單位和人員借義演謀私問題的調查報告》、《關于某某市重大私運汽車問題的調查報告》。

  雙標題即有正、副兩個標題,正標題反映所調查問題的性質,副標題反映所調查的具體人、具體問題。例如:

  官僚主義失職、瀆職給國家造成巨大的損失——關于某某市特大館藏文物被盜案有關人員失職、瀆職問題的調查報告

  這兩類標題,第一種使用的比較多,第二種多在將案件調查報告公布,用來教育廣大黨員干部時使用。

  按要求,案件調查報告的標題應寫成:

  何組織關于何人何問題的調查報告

  例如:《某某市紀律檢查委員會關于某某縣委書記某某同志以權謀私問題的調查報告》

  《某某市監察局關于市物價局私自建筑高標準住房問題的調查報告》

  (二)開頭

  案件調查報告因反映內容的多樣性,決定了其開頭形式不可能千篇一律。從紀檢監察實際工作情況來看,案件調查報告的開頭形式主要有:

  1.概括介紹調查工作的基本情況

  這種開頭形式是要通過精練的語言、反映出整個案件調查工作基本情況,主要內容有:調查的根據、調查的目的、調查人員組成情況、調查的起止時間、調查的主要方式、調查結果。

  例如:“經××次常委會決定批準,對群眾反映的某某某在批準

  辦理土地租讓使用過程中受賄問題,由市紀委、市監察局、檢查院、土地局等單位8名同志組成了聯合調查組,從6月10日至11月8日,調查組到北京、上海、廣州、東莞、深圳、珠海、廈門、福州等地,對一百六十多位當事人、知情人進行了調查取證,現已基本查明,某某某受賄十一萬八千多元的事實存在,現將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2.概括介紹調查對象的基本情況

  主要內容有: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學歷、單位、主要工作經歷及職務、參加工作時間、入黨時間等。

  例如:李善有,男,53歲,河北省張家口市人,漢族,大專文化。1959年入黨,曾在河北省張家口地委宣傳部、航天工業部辦公廳工作。1988年調海南省,先后任省政府辦公廳副主任、省政府副秘書長,并兼任省證券委員會副主任等職。

  3.說明調查目的

  這種寫法是在開頭將所要調查的問題提出來,然后再圍繞問題的調查來展開。主要內容有:調查的問題、調查的結果。

  例如:“為搞清某某同志在×××試題泄密案中所負的責任,我們會同市教委的兩名同志,進行了認真調查,現將調查結果報告如下”。

  4.交代調查結論

  這種寫法是將調查的結果在調查報告的開頭做一交代,使“讀者”對問題是否存在,首先有一明確的概念。

  例如:“經查署名‘魏黨’的群眾來信所反映的物資公司經理張

案件調查報告2

  一.調查目的:

  法律意識,是人們關于法和法律的現象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總稱,是社會法律現實的組成因素.它包括人們對法律和法律現象的本質及作用的理論觀點,對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要求及態度,對現行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評價和解釋,也包括人們對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認識、愿望和情緒等.生活中,人們通常所講的“法律觀念”、“法制觀念”與法律意識近義.社會主義法律意識,是正確守法與執法的思想保證,普法教育活動的重要目標之一,就是要普遍增強公民的社會主義法律意識.

  對于社區公民法律意識的現狀加以分析,將有助于從社區公民法律意識現狀出發,有針地性地搞好社區普法教育活動.

  二.調查時間:

  20xx年4月12號至6月20號

  三.調查地點:

  xx省亳州市花戲樓社區

  四.調查對象:

  xx省亳州市花戲樓社區居民

  五.調查方法:

  通過訪談進行調查

  六.調查內容

  (一)對花戲樓社區居民法律意識的調查

  1、調查花戲樓社區居民法律意識現狀

  通過對花戲樓社區居民法律意識現狀的社會調查,法的地位并不高,作用很有限,權利意識很淡薄,人們普遍有一種恥訟、賤訟觀念.中國幾千年封建意識以及建國后極“左”思想的影響,使居民的法律意識還存在著與時代精神相沖突的若干傳統觀念相交織的狀況,特別是存在法律制度的現代化與法律意識滯后的矛盾.主要表現為:相當一部分居民仍習慣于按傳統觀念參于社會生活,評判他人與社會、解決糾紛及維護自身權益、甚至給“權大于法”以相當程度的認可,視法為維護道德的武器,致力于“無訟”來維護社會的安定,特別是封建統治者“言出法隨”的現象,在某種程度上還有存在,給某些居民造成了一種畸形的法律觀念,“領導人講的話就是法”.這表明,法律權威的削弱和法律觀念的動搖成為法制建設中不可忽視的問題.

  2.調查花戲樓社區居民法律意識現狀的目的和意義

  通過對花戲樓社區居民法律意識現狀的社會調查,了解現今我國城市居民的法律意識狀況,通過了解進而加強和增進城市居民的法律意識,掃除法盲.通過普法工作的全面展開和深入進行,使得法律知識在普及,居民的法律意識在提高,進而使其樹立正確的法律觀念,對法律保持正確的態度,能夠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3、調查地和調查對象的選擇

  調查對象是花戲樓社區居民.所被調查的的居民中無文盲人員,文化程度在小學到研究生之間,年齡在20歲到60歲之間.因此他們都具備理解和回答問題的能力.

  4.調查程序

  本次調查主要采用的是訪談的調查方法.因為被調查對象人數較多,所以采用的是以訪談的調查方法.

  (二)社會調查的結果與分析

  1.調查的基本情況

  本次調查主要是面向花戲樓社區居民的.在內容上主要分為七部分,分別是:法律知識及獲得途徑部分;法律理念部分;對法律功能的認識部分;對法律實施的評價部分;對法律的信任程度部分;糾紛解決途徑部分;對居委會的認識和評價部分.為使調查能夠真實客觀的反映被調查者的思想和觀點,在訪談時充分考慮到被調查者的文化水平的參差不齊,盡量做到淺顯易懂.

  2.訪談的基本情況

  他們反映的主要問題是:

  (一)在一些地方法律得不到全面實施.

  (二)輕視法律、漠視法治的現象仍然存在.

  (三)居民對法律賦予的權利欠缺理解,不善于依法維權.

  (四)執法不嚴的問題還比較突出.

  (五)法律的普及不夠深入,宣傳教育不夠廣泛,效果不很理想,尤其是邊遠地區、農村、企業、基層單位、學校等還存在“死角”、“空白”.

  (六)在立法(包括法規、規章)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如部門利益傾向突出,存在重數量輕質量的現象,在地方立法中群眾參與還不夠.

  七.調查結果:

  此次調查的結果說明,居民的法律意識比較弱,知識也比較缺乏,從數據上看,都沒有太在意生活中的法律問題,也許他們覺得,在生活中遇到麻煩是必然的,并不是法律問題,也有可能受家庭、社會等各種因素影響,讓他們認為權利比法律有用,在此問題中雖然有50%的居民回答是“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但事實上,他們的法律意識并不是很強,但是關乎到自己利益和前途,關乎到自己今后的發展,大家自然而然就會認為那是不合理也合法的,人都是自私的動物,誰不會為自己謀利益,誰不希望今后的路能夠更加順利,這也是人之常情.

  八.建議:

  1.通過法律進社區活動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識

  法律進社區工作,就是以社區為依托,以社區居民為服務對象開展的社區法律服務工作.一方面,要加強對“法律服務進社區”組織載體的培育和建設.可以組織律師和法律援助工作者等專業法律人士做好“法律進社區”,以及大力組織和發展社區志愿者隊伍.“社區是個家,建設靠大家”.要努力號召和動員社區內具有一定法律知識和熱愛公益事業的在職和離退休的法官、檢察官、警察、律師、公證員和大中專院校的法律專業教授、學生積極參與法律服務活動,建立一支法律服務志愿者隊伍.充分發揮他們的專長,以社區為依托,為居民提供義務法律咨詢和法律幫助.法律進社區,社區將從三類人群進行普法教育,從而提高居民的法律的意識.

  2.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

  充分發揮居委會、調解委員會作用,加強矛盾糾紛調處,積極疏導民事糾紛,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堅決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做到一般事情不出村,化解不穩定因素,提高群眾法律意識,為居民生產生活創造良好的社會治安環境

  九、結語

  通過這次社會實踐調查,使我了解到我國居民的法律意識還很薄弱,依法治國的方針還需繼續貫徹到底,只有不斷提高我國居民乃至農民的法律意識,法治社會的好處才能得以彰顯,社會主義的先進性才能更好的展現在世人的面前,社會才能和諧安定,人民才能安居樂業,共同致力于創造中國的世紀華章.

案件調查報告3

  秉承學院團委“實踐真知,提升自我,服務社會,共建和諧”的宗旨,今年寒假我選擇了社會調研活動作為我的實踐內容。眾所周知,法律是我們維護正當權益的武器,只有充分運用法律,才能很好地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而擁有法律意識和法律知識是運用法律的前提。大學生作為具有專業知識的21世紀高級人才,其法律意識是否健全呢?于是我對汕頭大學留校過年的50名外地大學(非本科法學專業)進行了調查。

  一、 研究方法,問卷調查

  調查時間為xx年年2月10日,在我的高中同學的幫助下,對汕大未返鄉過年的50名非法學本科專業的外地大學生進行問卷調查,調查方式是無記名填寫調查問卷,人工進行調查結果分析,從而得出調查結論。

  二、 調查結果

  通過問卷調查,對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有了基本了解,調查情況如下:

  ⑴、你生長在( )

  a、農村 74% b、城市 26%

  ⑵、在你所有的經歷中,曾經運用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嗎?( )

  a、有 18% b、沒有 82%

  從以上的數據可以看出,大多數的大學生并不擁有良好的法律意識,當其政黨權益受到侵犯時,都沒有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而是存在“算了”、“算自己倒霉”等等之類的想法。而在生長在農村的大學生中這一現象較為明顯。

  ⑶、你能區分違法和犯罪嗎?( )

  a、能 24% b、不一定能 14% c、大部分能 62%

  ⑷、你認為你目前法律學習中的主要問題是( )?

  a、懂得法律知識但不會實際運用 32%

  b、缺乏法律知識 40%

  c、能運用所學法律知識并解決現實問題 28%

  ⑸、你是否關注國家的立法活動或是法律報告?( )

  a、經常 12% b、偶爾 74% c、從不 14%

  從以上的數據可以看出,只有12%,即6個人(調查對象為50人)會經常關注國家立法活動或是法律報告,還有14%,即7個人表示自己從不去關注,這表明了大學生對法律的重視程度是非常不夠的,其認為自己只要守法不違法,法律是離自己很遙遠的。

  ⑹、你知道《勞動法》里規定的試用期最長時限是( )?

  a、三個月 22% b、六個月 48% c、一年 30%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試用期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而在調查中發現,有52%的大學生不知道,這一問題與大學生畢業后的就業問題相關,可見大學生對與自己息息相關的法律知識了解并不多。

  ⑺、你認為法律在生活中的作用是( )?

  a、 很重要,是維護權益的有效手段 32%

  b、 比較重要,有時試圖用法律解決問題 42%

  c、 一般重要,不到萬不得已不會運用法律 26%

  d、 不重要 0%

案件調查報告4

  (一)調查目的

  立足于研究中國基層法律服務(特別是法律援助)的現狀與改革在研究整個中國司法問題所具有的特別意義上,基層社會和基層政府是整個中國社會和整個國家的地基,對于基層社會的治理一直是中國政府治理策略(社會綜合治理)的重點之一,基層司法構成我國司法制度的基礎和主體(法律規定基層司司法局以及作為其組成部分的基層司法所管轄的法律援助案件為主要且經常的法律援助案件)。在司法專業化與司法民眾化的沖突/雙重困境中以及強大的訴訟積案壓力下,尋求建立為當事人提供充分、適當、可供選擇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為簡單、小額的案件提供低廉、快捷的法律服務,亦即“獲得正義”(accesstojustice)是當代世界普遍面臨的重大課題。在中國這種城鄉差異、地區差異巨大并且不斷增大卻又實行單一制政府結構形式的大國,如何為占中國人口主要成分的基層老百姓特別是廣大農民提供符合其經濟、文化層次需求的有效的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一方面直接關系到基層糾紛的解決和基層社會的穩定,另一方面也將影響到作為“標準模式”的訴訟結構是否能夠在我國社會里找到確實適合的土壤、并真正地扎下根來這一重大問題,并最終影響中國在尚未全面實現現代化的階段面臨后現代社會的沖擊能否作出適時適當的回應。

  本課題所指的“基層”是以中國行政和司法建制為標準,指縣級層次上的縣(市、區),以及它們的行政下級(鄉、鎮、街道辦事處)和司法派出機構(基層司法所)所轄的區域;本課題所稱的“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給予減免收費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 ;本課題所考察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是指設在鄉鎮(街辦)主要為本轄區的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給予減免收費提供法律服務的的組織。限于本課題的具體目的性和政策指向性,我們選取了在中國基層社會占據重要市場目前正面臨著或存或廢或發展或衰敗命運的基層法律援助中心和基層司法所為窗口,以考察和評價這個特殊群體為基層老百姓所提供的上述法律服務為切入點,觀察其在我國整個基層法律服務體系中的角色,同時通過考察在其沿革和演進過程中,與之構成職能交叉、隸屬或管理、或競爭關系的國家行政機關(司法局)、國家司法機關(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群眾性自治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社會性法律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從而透視我國整個基層法律援助體系的現狀和走向。這種定位的現實根據是,官方文字資料分析和實證考察結果都表明,中國基層至今為止并未明確或完全區分“司法”職能(及其主體)與行政職能(及其主體)、政府救濟與社會自治性救濟,而基層法律服務所與上述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之間更是存在著剪不斷理還亂、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糾結關系。

  具體的調查目的又可分為以下幾個: 農村基層政府:這里的基層政府包括司法與行政兩部分,主要是指縣一級和鄉一級的政府機關和司法派出機構,主要調查它們在一些案件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起到的作用與影響。

  鄉土道德倫理:這里的鄉土倫理不僅僅包括費孝通先生的“無訟”、“差序格局”等,還需要具體的深入到農村進行調查分析,進而來看這些鄉土的道德倫理對于農民維護自己權利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它與基層政府運作的關系等。 本次調查將圍繞著農村的基層法律援助制度以及法律援助與基層政府以及鄉土道德倫理的關系而展開,主要調查農村法律援助制度實施的狀況,遇到的困難,基層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對于法律援助制度的態度,以及農村傳統觀念對于法律援助制度實施的影響等。

  (二)調查方法

  在課題給定的三天期限內,我們選擇以地方性文獻調查為基礎,對幾個有代表性的考察點進行解剖,以大致掌握法律援助的發展脈絡及其在所在地區的整個法律服務體系(包括基層法院、人民調解、仲裁、律師、公證等)中的位置,最后綜合運用不同路徑獲得的信息,使之相互印證而獲得完整結論:

  1、文獻資料的收集、閱讀和分析

  基層法律援助事業從成立、發展、繁榮,到變革的命運。通過收集、閱讀和分析記載這一歷史演變過程的現有文獻。

  2、實證考察與信息的獲取和使用

  由于現有文獻資料所能夠提供的信息存在多方面的缺陷,資料的殘缺、籠統、抽象、以及資料獲得渠道的官方性和主觀性,都妨礙了對于目前法律援助站獲得全方位的了解。為此,我們在羅田縣選擇了1個考察點,進行深入、具體、微觀的觀察和解剖。這個考察點的意義并不在于它們的代表性或典型性(雖然它們也可能在某些方面代表了某些經濟、社會、文化背景基本相似的地區的典型特色),而在于它們是整個中國基層法律援助站的縮影。我們希望在通過文獻資料了解基層法律援助站的全面的(全國的)、宏觀的和基本的(籠統的)狀況-特別是了解其發展的歷史脈絡-的基礎上,面對中國如此之大、法律援助站如此之多的背景,利用“解剖麻雀”的方法進行個體分析,也許能夠從差異性中找到中國基層法律援助站的某些共性,觀察中央政策和改革者的意圖在現實中得以執行、抑制或變異的程度和原因,從而為新的決策提供一個自我檢討的視角。

  3、考察范圍

  進行實證考察、獲得信息的渠道包括:研究對象,即鄉鎮司法所,行政主管機關即縣(或市)司法局(主要是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服務的主要場所(主要是競爭對手和改革者預期的替代者即律師事務所。)和作為法律援助主體的人民群眾。

  4、考察路徑與方法

  在中國的基層調查,必須正視被調查對象的文化素質不高和缺乏社會調查常識的現實,這種局限使我們限制了對書面調查方式的使用(比如問卷調查),而更多依賴于面對面的直接交談(包括座談會和個別訪談),調查者與被調查者之間能形成互動式的交流從而保證對情況的真實而準確的了解,并使調查者能獲取很多寶貴的感性信息和附帶信息,但此種方式無法具有書面調查所具有的系統、面大和高效率的優點。為了彌補這一缺憾,我們采用了綜合性的考察方法,并使信息之間相互印證,包括:閱讀當地文獻資料、座談會、問卷調查、實地/參與觀察、個別訪談、考察對象按照課題組的要求直接以書面方式敘事。

  文獻資料是對歷史的現實表達和對現實的歷史記載。不過我們在使用文獻資料時進行了比較謹慎的分析,理由在于:此次調查的目的是反映一個基層政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現狀,這對于那些長期以來并不為社會、上級和和學術所關注的默默無聞的群體而言,在心理上是不排斥也勿須掩飾的,因而他們在提供書面材料上可謂是“傾囊相助”。然而這些年度總結報告是作為年度向上級反映工作成績的載體,所引述的大量數字可能存在水份。調查組曾專門就這些數字的統計方法詢問過有關職員,我們獲得的答復或者模凌兩可或有意回避,或者直白地告訴我們:這些數據并不都是真實的。因此,這些數據和根據這類數據獲得的官方全國性統計數字都不能成為形成我們結論的依據。然而,這些雖不具有統計學意義的數字卻在某些層面上提供了發掘出真實、有用的信息渠道或線索,至少,在中國各界統計數字(包括司法統計)都存在相似問題的狀況下,這些數據在評價法律服務所在整個基層法律服務體系中的相對位置和角色時有很高的參考價值。

  座談會是我們調查所采取的最主要方法。由該地區司法局組織的座談會,也邀請各個律師所的代表、負責法律援助的司法局官員或律師參加,由他們介紹本部門或本單位或本人的基本情況的過程中,調查組不斷插話,有針對性地提問,并啟發其他與會人員的積極討論。這種方式能夠在較短時間內從整體上把握被調查對象的基本情況,并且由于與會人員一起討論,相互提醒、啟發、補充和糾正,形成對事物的全面而準確的認識。對于調查者的提問,常常在與會者七嘴八舌相互補充或糾正中獲得圓滿答案的,調查者則往往通過現場對提問的反應程度來判斷這一問題的普遍性和嚴重程度。此外,我們在小范圍內的隨機性拉家常式的座談會-甚至在吃飯席間-所獲得的信息,往往能夠彌補正式座談會上沒有機會表達或不愿當著領導和同事的面公開提供的信息。

  5、個別訪談

  在通過座談會對被調查對象及其一般性和共同性的觀點獲得基本和大致了解之后,我們隨機選擇了一些基層司法所個別訪談,特別是對從事過法律援助的司法所長的調查,主要是以個別訪談的方式進行的。不過,由于時間成本的限制和聯系當事人的難度,本次調查所進行的個別訪談對象的數量和類型都無法保證其代表性,所以個別訪談獲得的信息只能成為其他信息的一種印證。這種印證由于調查者直面消費者(實際上也正是本項目預期的行動對象)進行考察,因而對于項目結論的合目的性特別重要。

案件調查報告5

  近年來,在銀監會的直接領導下,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全面開展了案件專項治理工作,銀行業案件數量較往年有明顯減少,取得了階段性成果。然而,作為農村金融主力軍的農村信用社,由于管理體制幾經更迭、內部管理及員工素質仍較低,且點多面廣的特點,各類案件和風險隱患仍時有存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農信社的社會形象。今年初,在內蒙古、河南、廣東和上海連續發生了幾起大案要案,影響特別重大,突顯了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案件防控的嚴峻性。本文就當前農信社案件風險的特點、成因及對策做一粗淺探討。

  一、農村信用社案件風險的特點

  從近年來全面開展的防范操作風險和案件專項治理大檢查中所暴露出的問題看,農村信用社案件風險的主要特點是:

  ㈠案件風險面廣。從歷年來案件專項治理檢查暴露的違規操作看,案件風險涉及到存款、信貸、結算、財務管理、安全保衛、計算機等業務的方方面面,總體上存在風險隱患點多,涉及面廣的特點。此外,信貸業務作為農村信用社的主要資產業務,是操作風險易發、多發領域,造成的危害最大,且違規違紀現象多種多樣,違規手法五花八門。

  ㈡危害性較大。由于農村信用社操作風險涉及面廣,發生的頻率高,而且大部分是以侵占資金為主要目的引起的,因此,社會危害性較大。主要表現在:一是信貸資金沉淀。工作中存在的貸款違規操作是直接原因;二是直接資金損失。各類違規行為如違規拆借資金、攜款潛逃、票據詐騙、計算機犯罪、安全保衛事故等均帶來直接資金損失;三是風險隱患較大。如“印、押、證”管理不規范,均為不法分子侵占信用社資金提供了可乘之機;四是掩蓋經營真相。貸款形態反映不夠真實、以貸收貸、以貸收息等現象的存在,其直接后果是虛增利潤、給管理者提供錯誤決策信息,掩蓋了真實經營狀況,帶來較大的經營風險。

  ㈢基層涉案較普遍。從案件發生的層級看,縣聯社和基層機構發生案件風險較多,部份縣聯社及基層社負責人權利很大,缺乏有效監督制約,會計、信貸員和記賬員對主任的指令有令即從,“以信任代替制度”的現象較普遍。從涉案人員年齡看,35歲以下年青人作案較多,這主要是一些年輕員工道德、法律意識淡薄,對信用社事業缺乏忠誠度和敬業精神。

  ㈣作案手法較低劣。從各類操作風險和案件發生來看,其涉案人員作案手法多較低劣。如個別人侵占資金如同“明拿明搶”,而有關工作人員不顧制度規定,明知不對而熟視無睹,聽之任之,或怕得罪領導不敢糾正和制止,甚至協助辦理,最后釀成大錯。從內蒙古案件的情況看,持續作案時間長達十多年,作案手法簡單且低劣,這也足以說明稽核檢查工作不到位。

  ㈤違規代價低。從案件責任追究情況看,普遍處理較輕,有些人為此還以身試法,鋌而走險。如存在只處理基層社不處理管理層,只追究當事人責任而不追究上級領導責任的情況;有的雖然追究了相關領導人的責任,也多避重就輕,起不到對違法違規人員的懲戒和對其他員工的警示作用,缺乏應有的威懾力和公信力,這就降低了違規和犯罪的成本,違規代價低,提高了違規和犯罪的收益率,客觀上縱容了違規行為和違法犯罪活動。

  二、農村信用社案件風險的成因

  ㈠法人治理機制不健全、管理體制仍不到位。長期以來,農村信用社由于產權不清晰,管理職能缺位,法人治理機制及“三會”制度形同虛設。統一法人社后,各聯社雖按照法人治理的要求,建立和健全了社會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班子的組織構架,但是,在法人治理機制的運行和具體操作上仍存在一定的困難和不足,仍須進一步深化改革,逐步加以規范和健全。同時,農村信用社至成立以來,管理體制也幾經變化,歷經農行、人行、銀監局多層次管理,缺乏強有力的行業管理,導致了一些法人社存在經營管理薄弱的局面。省聯社成立后,雖在加強經營管理和防范內控風險上不斷加大力度,各聯社也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就目前的省聯社在管理體制改革仍不夠科學,管理體制改革仍不到位,產權制度改革仍須進一步加強。

  ㈡內控機制仍不健全,制度執行不力。長期以來,農村信用社的內控制度建設非常薄弱,缺乏系統性和統一性,有的制度缺乏持續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有些業務領域仍存在制度盲區,導致各類違規操作和案件發生。這些年,在省聯社的直接領導下,各聯社結合央行票據兌付的契機,制定和修改了原有的許多內控管理制度和相關管理規定,但由于各類規章制度較多,且執行上較繁雜,可操作性不強,各類規章制度基層員工存在學習不夠深入,執行制度和規定上存在盲目性,制度執行不力現象較普遍,也造成一定的案件風險隱患。

  ㈢員工素質較低,教育管理仍不夠。由于歷史原因,農村信用社現有員工與各大商業銀行相比,仍存在學歷較低、綜合素質無法適應業務發展的現狀。雖然省聯社在員工培訓上不斷加大力度,對各聯社業務骨干經常性進行業務技能培訓以及法律法規、職業操守和思想道德教育,但是,大多數員工培訓和再深造的機會仍較少,只是依托平常的業務學習,業務素質和道德水平長期得不到有效提高,加上受社會不良風氣影響,造成個別員工規章制度觀念淡薄,思想麻痹,心存僥幸。此外,在員工教育管理、重要崗位任用、年度考核機制、不良行為排查,日常考核和監督,崗位交流、輪崗、強制休假制度等方面執行不夠到位,也為少數人利用職務便利作案提供了機會。

  ㈣檢查監督不夠到位,稽核工作仍須加強。農村信用社許多內部案件在實施時,往往在一連串的幾個環節和不同崗位都一路“綠燈”,暢通無阻,究其原因是沒有一個環節的風險點得到有效控制,檢查監督作用沒有發揮好,導致違規行為和案件的發生。有些基層網點是實行雙人臨柜、相互監督的制度,但臨柜人員對憑證不認真核對,也沒有對同時臨柜的同事盡到監督之責。第一道防線就失去了有效監督約束。事后監督本來是第二道防線,但農村信用社原來基本上不設事后監督崗。稽核檢查作為第三道防線,但稽核檢查工作普遍存在不夠深入、不細致、不全面,作案人雖然作案手法簡單低劣,但還是有驚無險,使違規問題和案件得以長期隱藏、并連續作案。

  三、防范案件風險的對策及措施

  ㈠切實加強操作風險和案件防范意識。農村信用社作為經營貨幣的特殊金融企業,每一個業務環節都是操作風險點,因此,防范操作風險必須從每一名員工做起,將每位員工作為防范風險的第一責任人,加強對員工風險和案件防范意識的培訓,促使其提高對操作風險的案件危害性的認識,樹立和強化“違規就是風險”“案件防范重于泰山”的經營理念,養成高度的敬業精神,以扎實的工作作風,從小處著手,力求把案件風險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和第一道關口。

  ㈡不斷完善內控制度體系和風險預警處置機制。制度建設是防范操作風險的基礎性工作,要“把防范農村信用社系統性風險作為加強管理的關鍵環節”的科學管理理念貫穿始終,秉承“審慎經營,內控優先”的經營方針,同時通過建立有效的風險管理架構使各項風險管控措施落到實處。一是及時更新、完善、補充各項規章制度。內部規章制度要隨著業務的發展和監管要求的變化,及時調整和補充;在推出新產品、新業務時,應該建立覆蓋全面、簡明有效、銜接配套的內控制度;對一些在實際執行中出現操作性不強、或已經過時或不適應業務需要的制度,要及時廢止;對存在缺陷或不完善的要及時修正和完善;二是要建立風險預警和處置機制。要針對各地風險監測情況及時進行風險提示,同時監控下級報告的重大事項和突發事件,掌握轄區農信社風險狀況;要制訂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和對風險的快速反應機制,各類突發事件一旦發生即按預案要求進行快速處置。

  ㈢不斷加大稽核檢查及整改力度。稽核檢查工作要做到制度化、常態化,提高稽核檢查手段,強化工作力度;要突出稽核檢查的重點,從過去注重專項稽核轉向常規稽核檢查;要實行防范風險關口前移,變過去事后被動式的核查為事前主動式的預防性檢查。特別是對一些苗頭性、趨向性問題,要提前介入,重點檢查,防患于未然。對案件高發機構、高風險業務、易發案件部位,要加大稽核檢查的深度、廣度和頻率,要改進稽核方式,實行內外結合、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稽核相結合的辦法,對難以通過一般對賬查出的收儲收貸收息不入賬、假、借、冒名貸款和賬外經營問題,要采取公告的方式與存款人、借款人進行核對。此外,對稽核檢查出的問題及風險隱患,要加強整改力度,對存在違規行為的人員要嚴格按照有關制度加大處罰力度,形成“有錯必糾、違規必罰、違法必處”的高壓態勢,把案件風險隱患扼殺在萌芽狀態。

  ㈣強化崗位監督約束,加大制度的執行力。要科學設置內部崗位,使之建立相互制衡的運行機制,并按制度和內控要求合理配置人員;要嚴格執行“領導干部交流制度、員工崗位輪換制度、強制性休假及離崗審計制度、近親回避制度”等四項制度,重點加強對信貸、儲蓄、財會、聯行等涉及錢、賬等重要崗位操作人員的管理;要不斷加強制度執行力檢查,督促各聯社嚴格執行相關規章制度。加大制度執行能力是建立防范風險長效機制的關鍵,要從提高執行力出發,切實加強基層農村信用社的制度建設,要選拔好信用社主任,要打造一支優秀的、有戰斗力的團隊,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發展業務、防范案件風險的機制,要強化制度執行,創造一個能夠能促進農村信用社良性發展的良好外部環境。

  ㈤進一步加強企業內控文化建設。良好的企業內控文化能夠提高全體員工遵章守紀意識、降低內控執行成本,有效防止內部團伙作案,是內控制度體系建設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要將良好的內控文化作為企業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企業文化與農信社經營管理的最佳結合點之一,讓“內控優先、審慎經營”的內控文化理念,扎根于員工的思想深處,落實到日常行為上,讓員工在業務操作中明白該做什么,不該做什么,什么風險要防范,什么事情要監督,從而營造一個良好的風險防范氛圍,促進農村信用社事業更加健康、有序、穩健發展。

案件調查報告6

  作為調查處理違犯黨紀政紀案件的必經程序、最后環節——案件審理工作,是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定性、處理及辦案程序在調查結束后,所進行的審核工作。案件審理工作的質量,直接影響到對違紀人員的處分是否恰當。切實堅持案件審理制度可以保證案件質量,使所辦案件經得起檢驗,對于正確執行紀律和維護紀律的嚴肅性,都起著重要的作用。下面談一下案件審理工作中的問題及建議。

  一、牢固樹立做好案件審理工作意識

  紀檢監察案件審理工作,是對調查結束的違犯黨的紀律和行政紀律的案件,所進行的審核處理工作,同時肩負著紀檢監察機關內部監督的職能。特殊的工作特別要求審理人員,要有堅強的黨性和高度的責任感。堅持原則、剛正不阿、秉公辦案、不徇私情,敢于同一切違反黨紀國法的行為作堅決斗爭,堅持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不主觀臆斷,堅持調查研究,不偏聽偏信,善于聽取不同意見,要耐得住寂寞能坐、守得住關口有原則、有超凡的膽識敢斗爭。因此審理工作人員必須牢固樹立做好審理工作的意識,才能在原則面前能堅持、在壓力面前不退縮、在委屈來時能承受。

  一是深刻認識案件審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強案件審理工作的責任感。每一個案件審理工作人員,要從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高度,從樹立科學發展觀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從建立健全教育、

  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高度,來認識案件審理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樹立案件審理工作的責任感,用嚴格的審理、嚴肅的執紀保證案件質量,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深入健康發展。

  二是有“四心”準備增強做好審理工作的自覺性。一要全心全意工作,對紀檢監察事業有“熱心”。有一句話說的好“你對工作以什么心情工作,也將回報給你什么心情。”帶著不良情緒去工作,只會越做越亂越做越忙,如果對工作充滿熱情,帶著愉快和信心去工作,必然收獲多效率高。案件審理工作大部分時間是在閱卷和鉆研法律、法規、政策等書面資料,沒有十分的熱情坐不住、看不進,覺得枯燥無味,必將“工”無所獲,相反帶著熱心去做,弄懂一個問題、解決一個難題、處理一個案子,心情也會無比舒暢。二要扎扎實實工作,對審閱案卷有“耐心”。閱過案卷資料后能否對整個案件有一個清晰的認識,能否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最終作出準確的定性、量紀,給予違紀人員以恰當的處理,全在一“看”之間,因此必須要耐心、細致注意點滴,尋找聯系,解開一個個疙瘩,使案子變得清晰明了。三要公平公正的處理每一起違紀案件,充分體現一顆“公心”。每一起違紀案件從初查、立案、審理、審批等各個環節除正常的認識上偏差以外,可能或多或少的受到外界的非正常干擾,這就要求我們審理人員必須堅持“不唯書、不唯上、只唯實”的實事求是精神,時刻保持公正的立場,不偏不倚的提出審理意見。四要心平氣和工作,對違紀人員有“誠心”。即使是犯了錯誤也有自己的權利,不滿或申辯、申訴作為審理人員必須切實保障他們的這種正當權利,與他們接觸時要做到心平

  氣和,認真做思想工作,坦誠與之交換意見,聽取他們的申辯,消除查辦處理與被處分人員之間的誤會、矛盾,使他們深刻認識所犯錯誤,真正達到“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三是樹立六種意識,努力提高案件審理工作水平。樹立政治意識、加強黨性鍛煉、提升干好工作的思想深度,從審理工作的好壞關系、紀檢監察工作是否有效的高度,增強做好審理工作的使命感。樹立質量意識,提高依紀依法審理案件的工作水平。樹立公正意識,從切實保障黨員和監察對象的權利的角度,做好審理工作。樹立政策意識,多學習、深探究,推進審理工作的規范化進程。樹立監督意識,強化審理內部監督的職能作用,處理好復雜的“人”“事”關系,建立完善內部監督、協調機制。樹立創新意識,不斷開拓審理工作新思路,建立健全“鄉案區審”工作制度,探索“公開審理”的工作方式。

  二、深入把握案件審理工作核心

  始終堅持把提高案件質量作為審理工作的核心和首要職責任務,并在案件審理的每一個環節,時刻想到這一點、時刻牢記這一點,既嚴肅懲處違紀行為,又注意保護廣大干部工作的積極性,并在工作中重點把握三個方面、處理好三個關系,使查辦的案件做到組織滿意、各方認可。

  一是堅持原則、秉公執紀。處理好嚴肅執紀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關系。既不能因為查辦了一批違紀的領導干部,使一個地區的工作處于癱瘓,也不能因為怕影響地方經濟發展,而對違紀違法行為置之不理。紀檢監察機關的重要職能,就是為社會經濟發展保駕護航,

  因此必須處理好二者之間的關系。通過秉公執紀懲處違紀干部,警示廣大黨員干部更好的工作、更嚴格的要求自己堅持原則,自覺地接受群眾的監督,從而有力的促進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貫徹落實,更好的為經濟發展服務。

  二是堅持依紀、依法辦案,處理好嚴肅執紀與保護干部的關系。紀檢監察機關擔負著“教育、監督、懲處、保護”干部的職能,在構建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中,堅持懲防并舉、標本兼治,從而更有效的發揮案件查處的治本作用,對每一個案件的處理,都要認真貫徹落實“二十四”字辦案基本要求,做到不偏、不錯、不軟、不過,使被處分人員吸取教訓、受到教育。三是講政治、顧大局,處理好嚴肅執紀與區別對待的關系。既保證嚴肅紀律的執行,又注重區別對待寬嚴相濟,給犯錯誤黨員干部一個改錯的機會,調動他們工作的積極性,使他們更好地為地方服務。只有這樣才能充分發揮案件審理工作職能,做到社會、政治和經濟效果的有機統一。

  三、穩步提高案件審理工作質量

  圍繞案件審理工作中心,貫徹落實各級案件審理工作會議精神,結合自身工作特點和工作中的不足,多措并舉提高案件審理工作水平。

  一是細心制定工作計劃,不斷推進案件審理工作。在認真學習上級紀委案件審理工作要點的基礎上,必須突出特色突出工作重點,做到月月有計劃、周周有總結、天天有進展。

  二是更新觀念,勇于實踐不斷探索新的方式方法。紀檢監察工作的特殊性,決定了案件審理工作很多時候必須循規蹈矩。但隨著社會

  的發展,法規的日益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識、自我保護意識日益增強,對審理工作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因此必須在實踐中不斷增強解決復雜問題的能力,創新審理工作的方式、方法通過大膽探索實踐,來提高審理工作水平。

  三是加強對審理干部的管理。紀檢監察干部要“公正無私、剛直不阿、不徇私情、敢于碰硬”,審理干部更應如此。因此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內強素質外樹形象”,注重自我學習、自我提高,通過平時工作中的影響和鍛煉,使審理干部具備“坐得住、能靜心、嚴把關、有原則”的基本素養,自覺抵制利的誘惑,排除情的干擾、防止權的濫用、警惕丑的侵蝕、頂住勢的壓力,在審理案件時真正做到公心、公平、公正。

  四是堅持審理工作制度。堅持“一案三審”制,保證“二十四”字方針的落實,確保案件質量。案件進入審理環節,首先確定一名主審人員進行“初審”,主要是針對案件材料,進行事實、證據的應證,初步定性量紀,其次是在審理室內進行“二審”,由其他人員向主審人提問,所提疑問全部解決后進入“三審”環節,由審理小組成員在一起討論,互提疑慮、互解難題,最后提交紀委常委會。堅持“首訴必受有申必答”制度,認真辦理申訴復查案件,切實保障申訴人權利。堅持“鄉案區審”制度,加強對基層紀委的業務指導,提高基層紀委辦案水平,確保整體案件質量。

  四、當前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對進一步做好審理工作的幾點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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